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07浏览次数:2045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日期前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的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末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生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应办理相关手续。
  1.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医疗等费用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健康标准,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院指定的专业学习。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注册与请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1.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3.须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作旷课处理。

 1.因病请假,须持医务部门证明。

 2.因事请假,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

 3.请假两周内(含两周)由学生所在学部审批,超过两周,由教务处审批。

 4.学生参加院外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期间,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征得指导教师或所在实习单位同意。


第五章 学分制、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计算学习量,赋予学生一定的学习自主权,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其主要内涵是:

 1.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2.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3.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分配接受教育的时间。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规定基本学程和最长修业年限。本科基本学程按照专业类别分别为4年或5年,最长修业年限可相应延长至8年或9年。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修业年限。不论修业年限长短,本科学制为4年或5年。


第六章 辅修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辅修制度。根据辅修专业的基本要求,设置由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组成的课程模块,总学分为30~35学分,学生按计划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凡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者,可以提出辅修其他专业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部审核,教务处组织复审并批准后,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五条 辅修期间,已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辅修期间受到学业警告者,学院终止该生的辅修资格。

    第十六条 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部分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学院发给辅修课程证书,作为学习经历和成绩的证明,但不作为学历证明,也不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十七条 辅修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


第七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强化技能训练,拓宽知识面,发展学生多方面智能而开设的各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志趣、爱好以及学习情况选修。根据专业培养要求,选修课程可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生应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每学年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学生以教学计划为依据,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

   第二十一条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不得进入后续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各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学分的修读要求。选修课学分不得冲抵必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与我院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或单位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我院审核后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同时取消补考资格,并记载“旷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记,考查课程成绩以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五级记分制可按以下标准折算为百分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50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根据《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考核,可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中某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必须补齐作业,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取消该次考核成绩,记载“违纪”或“作弊”,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八章 免听与免修

   第三十条 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免听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部签署意见,主讲教师同意后方可执行,但必须完成该门课程的作业及实验,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特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的教学目标,可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选修课不予免修。

   第三十二条 免修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该门课程准予免修。含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还应在完成规定的实验(或实践环)且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免修考核成绩合格者按实记分,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章 重新学习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的视为旷考,并记载“旷考”。补考不及格者及因其它原因未取得课程成绩者须重新学习。

   第三十四条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记载该课程成绩,不安排补考,应重选或另选。限定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重选或另选。若已修满选修课规定学分,可不再重选或另选。

   第三十五条 重新学习采用全程跟班修读形式,也可视情况单独组织重新学习,其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一致。重新学习的考核与正常开设课程的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重新学习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


第十章 学业警告与降级修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数20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八条 学习期间学生累计取得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数35分及以上者,转入下一年级降级修读。

   第三十九条 降级修读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由教务处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降级修读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也可在征得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意后作肄业处理。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连续不超过两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取得休学证明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部申请,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止招生的,学院可指定学生转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每学年结束时,本科学生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8(四年制)或1/9(五年制)的、第二学年少于2/8或2/9的、第三学年少于3/8或3/9(依此类推)。

 2.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降级超过2次或连续两年降级修读;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不符合复学要求;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

 6.未请假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及以上;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8.本人申请退学;

 9.因其他原因,学院认定必须退学。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者,由学院公布退学决定,退学决定在院内公布15天后视为送交。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若不按时办理,学院将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在学院内按转入专业录取科目要求转专业。

   第五十五条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转入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近的,其已获得学分有效。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全部课程的修读,并获得学分,方可毕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由教务处初 审,学院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教务处初审,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发文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二条 转专业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转学应于每年6月和11月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凡已办理过转学、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准予毕业。

 1.学生在院学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等方面素质的要求;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十六条 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

 第六十七条 结业后续处理

 1.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参加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2.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者,察看期满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6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确认其表现较好,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留校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3.自入学之日起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4.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级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南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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