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通大纪委办﹝2018﹞6号《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650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通大纪委办﹝2018﹞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市纪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体在职党员、处级干部(以下简称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的涉及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婚丧喜庆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一事一报。普通党员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告,处级干部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告外,还需报纪委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规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至少提前10天报告,填写《南通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事先口头报告,作出承诺,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未如实报告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或采用其他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借机敛财;

(三)严禁使用占用公款公物及公共资源;

(四)严格控制范围,严禁邀请工作联系范围内的服务对象;

(五)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举报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单位领导发现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xls


纪委办公室

2018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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